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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诉法:执行承担
发布日期:2015-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履行。执行承担的目的在于解决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对当事人的继受人是否有效的问题。 执行承担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死亡、终止或其他法定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裁定变更执行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承担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在执行中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股东或开办单位有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其股东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资不实或抽逃资本的范围内,对权利人承担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6.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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