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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5-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设立,已经在本编第三章“物权变动”中作了叙述,此处不赘。强调三点:①用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设立权利质权的,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质权设立,但是,若未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②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③根据《物权法》第226-228条的规定,设立权利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权利质权的客体,出质的知识产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知识产权。经过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质权客体所获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真题研习】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2009年试卷三第9题)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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