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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监狱铜芯电缆,构成累犯加重处罚吗?
发布日期:2015-11-16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曾某曾因破坏电力设备罪在贵港市白龙监狱(现已被撤销)服刑。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后的曾某恶性不改,伙同黄某翻墙进入白龙监狱第五监区的皮件厂内,偷走28.3米长的铜芯电缆。后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同时缴获价值人民币2038元的铜芯电缆。
构成累犯加重处罚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作案时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10年4月20日,桂平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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