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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国际投资法
发布日期:2015-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包括禁止汇兑或拖延汇兑)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不要求战争内乱一定发生在东道国)政府违约险等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独立的国际法人)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险别基本同上)

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 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②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③ 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

(3)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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