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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仍然可以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15-11-14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7月2日早上7点45分许,张先生驾驶一辆无牌环卫车直行作业时与王先生驾驶的一辆左转弯的宝马750相撞,导致张先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张先生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5天。交警本来准备划定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王先生承担主要责任的,但因为王先生的强势和张先生的懦弱,张先生自愿向交警承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张先生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任。经交警调查王先生的车买了交强险和50万的三者险。张先生出院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经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56800元。问题是张先生能否请求对方的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赔偿,可以赔偿多少?毕竟张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大多数人都认为全责就是负全部责任,不可能获得对方的赔偿。其实不是这样的,请看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第76条是饱受争议的条款,但争议的焦点不在这一款,单纯从该条规定来看确实本案的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无权请求王先生给予赔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1436533220144824.jpg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的赔付是不分责任的,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都要赔偿(免赔范围除外),不论承担什么责任,受害人都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只不过赔偿数额有限制。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综合上述法律条款,本案中的张先生根据交强险可以请求宝马1436533403426999.jpg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款12100元人民币。如果善良的张先生不承诺事故责任认全责,根据交强险可请求宝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122000元人民币。自认一个交通事故全责导致张先生在交强险赔付中赔偿款减少1099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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