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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阶段获得无罪判决
发布日期:2015-11-13    作者:110网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温某某
--无罪辩护意见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关于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任建荣律师受温某某儿子委托,担任温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本律师经过查阅卷宗、会见温某某、走访案发现场,咨询证人,现提出如下意见:
 温某某不构成犯罪,恳依法对其不予起诉。
· 首先针对受害人蔡某女尹某某温某某案发前与温某三谈话都没有提及过,案发现场更没有接触过,所以意思联络和行为配合上都没有任何关联,故对其二人的死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 其次,针对受害人蔡某某,案发前,温某某蔡某某并无矛盾,案发前一天,蔡某某还在温某某家吃饭,和温某某饭桌上谈卖猪排骨杂碎合作事宜,唱戏起钱上温某某很买其面子出资300元并得到蔡某某的赞许。
     在意思沟通环节,温某某是为温某三的事情去跟蔡某某理论,而温某三却在温某三出门后,偷偷独自回家去拿刀。双方之间并没有达成所谓的“伤害故意”(从温某某温某三的笔录中可以明显体现)。温某某出门时特意吩咐“你在家里,我出去下”(双方笔录都有记载)。由此可见,双方之间不存在所谓的“刑事犯意意思联络”。
从行为实施环节,在被蔡某某先行打一拳后,本能回击,但被众人拉开。之后并无任何殴打行为,而温某三却私下拿刀,并突然出现进行捅刺。对此温某三人群包裹,并未注意到。双方之间行无行为上的配合。
故双方主观无意思联络,客观无行为配合。不属于共同犯罪,温某某应当认定无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述辩护意见,恳贵院深察温某某的案件情况,对温某某予以不起诉。
 
                      辩护律师: 任建荣律师
                     联系电话:13403699451
                        二零一五四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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