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如何巧妙确定管辖仲裁委
2014年4月28日,张清律师接受了A女士的委托,就G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其之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达成委托协议。
由于A女士的劳动合同是与G公司的北京总公司签订的,且无法证明实际工作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需到北京总公司所在地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为此,张律师巧妙地设计了诉讼方案:以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为申请仲裁地点,通过在庭审时,被申请人G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此案不属于长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且主动自认了A女士的实际工作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仲裁委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闵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由此,张律师巧妙地规避了异地诉讼的风险,减轻了己方的举证义务,成功地将诉讼地点控制在上海市内,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G公司虽然在第一次开庭时才提交证据,以期望搞突然袭击,但是由于管辖异议的提出,张律师及A女士成功赢得了宝贵的质证时间,取得了主动权,为之后的诉讼策略奠定了基础。
最终,案件经过闵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全面支持的A女士的仲裁请求。之后,G公司也服判息诉,未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