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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注册商标的撤销
发布日期:2015-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依职权的撤销

  由于使用了法律所禁止注册的标志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之商标的撤销,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而进行注册的商标,即使用了法律禁止使用并禁止注册的标识作为商标而注册的情形。

  (2)违反《商标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而进行注册的商标,即使用了法律禁止注册但不禁止使用的标识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

  (4)商标专用权人实施下列商标违法行为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D.连续3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

  (5)商标专用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依申请的撤销

  (1)得申请撤销商标权的事由。

  注册商标侵害了其他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情形如下:

  A.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B.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C.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D.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申请撤销的期限限制。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但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3、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1)具有溯及力。

  因注册商标争议或注册不当而被撤销的,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在该商标撤销之前,他人在相同和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和相类似的标志的,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2)溯及力的例外。

  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4、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救济

  (1)15日内申请复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30日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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