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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能否判决经济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5-11-04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能否判决经济赔偿金
 
案例要旨
员工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经济补偿金,后在一审过程中发现早在员工解除合同之前,单位已经私自办理了退工手续。员工能否在一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陈先生自2004年入职A公司,之后在多个部门担任过职务,离职前为销售经理。陈先生认为A公司自20124月开始拖欠工资(提成工资),故于20135月委托律师发函至A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A公司则辩称陈先生违反公司保密规定,自行抄录公司配方,并因此报警(最终没有被立案),后陈先生自行离开公司,应当属于自离,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先生的仲裁请求。
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陈先生则没有起诉。一审审理过程中,陈先生偶然从社保局查询到A公司在其解除合同之前已经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并且解除理由为协议解除。为此陈先生当庭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
1、 陈先生能否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直接主张经济赔偿金,还是另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赔偿金?
2、 法院能否依职权判决支付经济赔偿金?
 
裁判摘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但鉴于陈先生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仅主张经济补偿金,并未主张经济赔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虽其在诉讼过程中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但因其未在仲裁裁决后的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后判决仅支持经济补偿金。
后陈先生另行提起主张经济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因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判定作出处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未被支持。
 
 
律师后语
1、劳动案件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般认为,变更诉讼请求,需要就增加或变更部分重新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所以非所有的变更诉讼请求都需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所以本案如果陈先生在一审中提起了诉讼,则其可以直接变更诉讼请求的。但因陈先生未对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其在一审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为被告,故不能变更诉讼请求。
2、笔者认为法律直接判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妥当。《劳动合同法》中对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均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对劳动仲裁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中,应当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合法的事实给予固定。既然法院已经认定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那法院应当直接判决经济赔偿金。但是如果法院直接判决经济赔偿金,视乎又不符合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判决经济补偿金,又与事实不符。本律师觉得,像陈先生这种无法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根据解除合同的违法事实,判决经济赔偿金,但金额应当以陈先生提出经济补偿金为准,超出部分应当视为陈先生自愿放弃。如法院直接支持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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