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分析
成都xx贸易有限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先某于2013年7月21日起在成都xx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货车司机一职,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25日,先某在上班送货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能力鉴定为7级,大部分依赖。先某于发生事故当日住院治疗,于2014年10月2日出院。先某于2014年11月8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的诉求已过仲裁时效。在庭上,于某向仲裁委提供了证明员工身份的工资表以及中止诉讼时效的住院治疗的病例资料,仲裁委最终支持了于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如何确定?于某请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否已过?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就此而言,成都xx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某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21日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谓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按照目前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主流意见的理解,于某于2014年11月提起劳动仲裁,他最多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总共9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是由于于某在2014年6月25日因工伤住院治疗而导致了仲裁时效的中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于某在受伤之日其请求双倍工资的时效中止,故仲裁委支持了于某请求11个月双倍工资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