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日耳曼法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5-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世俗性,日耳曼习惯法在产生之初未与日耳曼人的原始宗教完全分离。

2.具体性,日耳曼法以列举具体事实并附以相应罚则作为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

3.形式主义,其注意行为的外在形式和事件的客观结果而缺乏对行为人真实意思以及主观心态的关注。

4.团体本位,将个人责任归结于集体,氏族既是法律利益的享有者,又是相应法律义务的承担者。

5.属人主义,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