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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的含义
发布日期:2015-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的词源:

中国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

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英国: 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近代

共同特征:

1、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2、都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4、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② 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 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①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相关问题:我国从建国至今共制定了几部宪法?有人认为制定过四部宪法,其实只制定过一部宪法,即1954年制定的宪法,以后我国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总共九次修改。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就不存在制宪问题。

②在我国宪法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一、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可不可以提?

二是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

三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如何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不用1/2以上多数,因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

几个提案主体的总结:

★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

【立法法】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立法法】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

【立法法】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立法法】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

【立法法】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审查要求的五个主体(1+4)

【立法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通过限制国家权利来保障人权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马克思认为:《独立宣言》是第一部人权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

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四、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1884年英国学者蒲莱士

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NO.1)和不成文宪法。

2、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和机关的不同: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

3、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1779年美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协定宪法(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伪的宪法。

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时虚假的,当其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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