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结婚证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00年郄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正月按地方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2002年郄某年仅19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借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一同与刘某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上的照片是郄某与刘某的,婚后生有一女。2009年郄某与刘某发生矛盾,于是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对此类案例,法院如何处理,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驳回郄某的起诉,告知其找婚姻登记部门处理。理由是:郄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借用他人身份证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不属于法院处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不应该由法院处理。
第二种意见:法院直接宣告郄某与刘某的婚姻无效,并同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理由是:郄某的婚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情形。本案中郄某未到法定婚龄,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
第三种意见:郄某与刘某的婚姻没有成立,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法院应该按同居关系子女财产案件处理。理由是:法院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合法婚姻的唯一证据就是结婚证,而郄某提供的结婚证上女方是其他人,所以郄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第四种意见:郄某与刘某之间的婚姻是有效的,法院应该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理由是:郄某与刘某的婚姻除了借用他人身份证之外,其他行为均是由他两实施的,虽郄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但起诉离婚时已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这种在结婚登记时存在瑕疵的情况,随着婚姻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应该是有效的。
笔者的观点如下:我国以前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条已经进行了删除,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即无权进行处理。故第一种意见不妥。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只有这四中情形,而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起诉时达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也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显然郄某与刘某的婚姻不属于这四种无效的情形。故第二种意见也不妥。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同居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而郄某与刘某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而且是双方自愿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证,故第三种意见不妥。
故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假如否定郄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肯定郄某提供的结婚证所记载的男女婚姻关系,那么就等于让既没有婚姻意思表示,也没有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承担合法婚姻带来的后果,这于情于理不合,也于法相悖。所以不论从情理,还是从法理,均应该认定郄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