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一、问:进入活禽经营市场的活禽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第八条 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
二、问:屠宰、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包括家禽)用于食品?
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问:活禽屠宰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应遵守哪些规定?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哪些标识,标注哪些内容?违反的受到哪些处罚?
答: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活禽屠宰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应当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体系,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实施禽肉品质检验、消毒、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产品召回、溯源管理等制度。
活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设置,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第三十一条 活禽屠宰厂(场)、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