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回避的适用人员
发布日期:2015-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或者自行主动回避,或者由当事人等申请回避。当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自行回避,当事人等也没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时,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者组织应当指令有关人员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2)检察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2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3)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4)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