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工人维权应当怎么办?
国内不少外资企业为了减少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通过劳动派遣形式招工。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一旦发生纠纷,究竟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如何主张才最为有利?从下面的案例中,或许会对你有所启发。
2010年9月1日,吴**与原告外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外服公司派遣吴**至**进出口公司任操作工作。2014年9月1日,吴**与外服公司再签订了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2014年12月25日,进出口公司向吴发出电子邮件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以吴依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退回外服公司。外服公司据此以相同理由解除与吴依敏的劳动关系。
2015年1月12日,吴**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进出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507.27元,未获支持。2015年3月4日,吴依敏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外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进出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获得了仲裁的支持。原告外服公司与被告丹素进出口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
上海知名律师认为由于劳务派遣是涉及三方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因此以用工单位为被申请人仲裁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派遣单位应当对于违法解除承担责任,用工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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