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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工地购买团体保险时,谁有资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15-10-22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原告某建筑公司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残疾(死亡)保险金每人30万元,医疗保险金每人3万元;保险受益人:不特定30人。后原告公司工人代某干活时摔倒受伤构成伤残,原告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代某12万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某保险公司拒绝向原告支付其已赔偿的费用,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中适格的原告应当是受益人代某,不是贵州某建工集团公司,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本案原告应当是本次意外事故中受伤的员工代某,并非某建筑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保险法》第39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使指定受益人为单位,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发生伤亡事故,保险金还是属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故本案中的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代某或其近亲属,而不是投保人建筑公司,因此某建筑公司无原告资格。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某建筑公司为员工代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代某受伤后其保险金应专属于代某本人,故某建筑公司不得以支付代某的各项损失由,获得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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