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花费各项费用需 明确约定
原告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我方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了解案件情况,并诉请:被告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60000万元。并于2014年6月14日被告唐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借款利息约定每月人民币2400元(月利息一分五)。同时根据合同第二条违约责任第二项约定:若甲方(被告)未按时履行协议,甲方除按本协议约定继续支付本息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欠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二的比例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同时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实现债权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并根据法院管辖约定,由乙方(原告)户籍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了证明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二,明显过高,原告自行调整为利息加违约金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的律师费用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唐某承担。此外,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王某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