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程序流程
1、离婚案件诉讼代理人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2、离婚案件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不予受理。
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解除该关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次起诉。
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诉:
①在6个月之后起诉;
②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也可起诉。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离婚案件调解
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4、离婚案件一审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5、离婚案件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6、离婚案件再审
对离婚案件,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财产分割是例外:已经分割的可申请再审,尚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诉。(摘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