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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离婚律师告诉你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5-10-17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离婚律师告诉你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法律规定
现在离婚率很高,很多泰安市民咨询离婚问题,想了解下离婚的法律规定,下面泰安离婚律师就介绍一下离婚的规定,如果有不明白的问题或者需要泰安离婚律师代为办理离婚纠纷,可以直接联系我们。
我国的离婚问题主要集中在《婚姻法》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等若干司法解释。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问题或者需要泰安离婚律师的帮助,可以直接联系我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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