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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5-10-16    作者:110网律师
网络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宋某在某杂志发表的技术文章被人在网络上无记名刊登转载,于是就找到转载文章的版权单位深圳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是1、删除网站上著作权人为原告的作品,并要求被告提供侵权网站所有人身份信息;2、并赔付其维权费用7000元;3、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提供产品服务合同就涉案网站的备案查询单。被告代理人辩称:1、原告所诉主题错误,被告非公安机关、非备案单位、非侵权网站所有人;2、侵权作品在被告知情致使早以不存在;3、产品服务合同表明被告公司不是服务器提供单位,仅单纯制作网站。4、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所提请求并非可执行的诉讼标的物。
庭审查明:侵权网站版权所有人为欧某,被告仅为侵权人提供网站建设服务,并非侵权主体。1、侵权文章是由欧某转载到自己站;2、网站备案手续由欧某早在被告提供网站建设服务前两年自行办理。3、被告仅给欧某提供空间服务。原告由于无法取得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只能查到侵权网站空间提供商是被告,以此为由把被告告上法庭。法官基本采纳被告代理人意见,建议原告撤回起诉,查明侵权人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
办案律师提醒:被告之所以被卷入诉讼,也存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失误,跟侵权人签订产品服务合同时,未要求任何对方的资质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件,很容易陷入无端的纠纷而不能脱身。提醒企业或者个人在签订协议之时,应该要求签约对方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资料(个人需备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单位备营业执照复印件),方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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