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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
发布日期:2015-10-14    作者:张鹤生律师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0343)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第80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请确认和审批工作;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请受理工作。
(二)审批内容
法人申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可以进行医保联网结算。
(三)法律效力
未依法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不得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
(四)审批对象
医疗机构法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熟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表需要在网上同时提交pdf格式的文档。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1
纸质
社会办医疗机构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4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可以是卫生部门的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
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纸质
主要指区县医保办的情况说明或相关意见材料(需加盖公章)

2、依申请撤销
需提交申请终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报告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320个工作日时限内)

九、审批证件
无。以发布文件的形式公布。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2. 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各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
接收地址:


序号
区县
地址
1
黄浦区
鲁班路390号
2
徐汇区
大木桥路104号
3
长宁区
武夷路702号
4
静安区
常德路940号
5
普陀区
大渡河路1717、1711号
6
闸北区
原平路363号
7
虹口区
赤峰路352-356号
8
杨浦区
兰州路1118号
9
闵行区
水清路530-546号
10
宝山区
宝东路879号
11
嘉定区
嘉定镇博乐路70-2号门
12
浦东区
张杨路3059号
13
奉贤区
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9238-9242号
14
松江区
荣乐中路700号
15
金山区
石化蒙山路1536号
16
青浦区
青浦区公园东路1618号


17
崇明区
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2、网上接收
//www.12333sh.gov.cn/index.shtml 或 //www.shyb.gov.cn/indexyb.shtml
3、信函接收


序号
区县
接收部门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1
黄浦区
黄浦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鲁班路390号
200020
2
徐汇区
徐汇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大木桥路104号
200023
3
长宁区
长宁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武夷路702号
200051
4
静安区
静安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常德路940号
200040
5
普陀区
普陀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大渡河路1717、1711号
200333
6
闸北区
闸北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原平路363号
200436
7
虹口区
虹口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赤峰路352-356号
200092
8
杨浦区
杨浦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兰州路1118号
200082
9
闵行区
闵行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水清路530-546号
201100
10
宝山区
宝山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宝东路879号
201900
11
嘉定区
嘉定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嘉定镇博乐路70-2号门
201800
12
浦东区
浦东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张杨路3059号
200135
13
奉贤区
奉贤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9238-9242号
201400
14
松江区
松江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荣乐中路700号
201600
15
金山区
金山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石化蒙山路1536号
200540
16
青浦区
青浦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青浦区公园东路1618号
201700
17
崇明区
崇明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202150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同接收窗口
(二)电话咨询
962218
(三)网上咨询
//www.12333sh.gov.cn/index.shtml 或 //www.shyb.gov.cn/indexyb.shtml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各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
通讯地址:同信函接收
邮政编码:同信函接收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康定路805号(周一至周五)
(二)电话投诉
962218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受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发给受理通知。
(2)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自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报的申请材料和书面意见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医疗服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3)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4)发文。对批准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确认。
(5)公告。对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审批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依申请变更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核定床位数等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延续
同新办的一般程序。
(四)依申请撤销
1、受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收到终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发给受理通知。
2、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自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报的申请材料和书面意见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医疗服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3、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4、发文。对批准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确认。
5、公告。对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审批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www.12333sh.gov.cn/index.shtml 或//www.shyb.gov.cn/indexyb.shtml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行政审批申请书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 请 单 位
───────────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统一印制·



填 写 说 明

1、本表请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2、“特需病房床位”是指收费超普通床位标准的床位,包括“母婴同室”等。
3、“随同主体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分支机构”是指按规定可有一所随主体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分院或分所或门诊部。医疗机构的其它分支机构请填在附表⑵“其它分支机构情况”内。
4、“申请内容”填写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意向。
5、医疗机构提交本申请书时应附加以下材料: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② 贵重医疗设备清单(附表4)及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贵重医疗设备超出附表⑷品种的内容,请填在表的空格中。
7、栏目如填写不下,请另附页。


医疗机构名称
第二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所有制形式
是否为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
是    否
执业许可证号
医院等级
开户银行
及帐号
主管部门
机构代码
医保交易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医保分管领导
姓名
联系电话
医保职能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人数
兼职人数
床位情况
核定床位数
实际开放
床位数
急诊观察床位数
临时观察
床位数
ICU床位数
CCU床位数
特需病房床位数
职工情况
在职职工人数
卫技人员
构成
总人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医 生
护 士
医 技
药 师
合 计
随同主体申
请医保定点
资格的分支
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执业许可证号
医保交易代码
设定床位数
实际开放
床位数



















(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签字( 公章):
      























( 印章)



附表
上二年度医疗机构业务收支情况和服务量情况


第一年度
第二年度




业务收入(万元)
其中:门诊收入(万元)
住院收入(万元)
例(%
业务支出 (万元)
门急诊人次 (次)
次均费用(元/次)
次(次)
出院者总住院天数(天)
用(元)
床 日 费(元)
平均住院天数(天)
医保情况
业务收入(万元)
其中:门诊收入(万元)
住院收入(万元)
例(%
门急诊人次(次)
次均费用(元/次)
次(次)
出院者总住院天数(天)
用(元)
床 日 费(元)
平均住院天数(天)

其它分支机构情况

分支名称
地 址
执业 许可证号
是否
已联网
医保 结算代码
负责人













社区卫生服务站开设情况

名 称
地 址
是否已联网
环线 内外
有否医疗功能
服务半径(KM)





















































贵重医疗设备情况





电子束扫描诊断仪

磁共振成像仪(MRI

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DSA)

彩色多谱勒超声诊断仪

核素计算机断层显象仪

爱克斯刀(X刀)

细胞刀

医用直线加速器

超高速CT(UPCT)

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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