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抢劫自己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所扣押的汽车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刘杰,男,30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无职业,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桥东里外贸楼62号。1988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6月刑满释放,1992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景卫东,男,25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原系秦皇岛市第二运输公司汽车一队司机,住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光里56号。1986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9年7月解除劳动教养,1992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2年9月间,被告人刘查找到被告人景卫东为他开汽车,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山海关牌香烟1150条,每条9元,然后以每条14.5卖出,从中获利。1992年9月22日下午,刘杰、景卫东等人开汽车到抚宁县榆关镇销售假烟时,被榆关镇工商行政管理所查获。该所依法将刘杰尚未卖出的假山海关牌香烟300条、卖假烟的赃款1450元以及运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0元,责令刘杰于月底前交清罚款。之后,刘杰拒交罚款,并与景卫东预谋将被扣押的汽车抢回。同年9月24日晚饭后,刘杰携带尖刀、手铐与景卫东一起骑自行车到榆关镇工商行政管理所墙外伺机行动。晚12时许,刘、景见该所值班人员熄灯睡觉后,便翻墙进入院内。因大门上锁无法将汽车开走,遂由景卫东负责给被扣汽车加油,刘杰从被扣汽车内拿出斧子、手电筒直奔二楼所长办公室要大门钥匙。值班的副所长张海珊被惊醒,当即起身,刘杰见状便大叫“别动,趴下,把脸蒙上!”这时,张海珊趁机抓起被子照刘捂去,刘杰挥斧将被子刮破,砍在办公桌上。张边与刘博斗边呼喊,刘见势不好,下楼和景卫东一起逃跑。
「审判」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管理的财物以公共财产论。被告人刘杰勾结被告人景卫东,以暴力、胁迫手段,妄图劫回因从事非法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因被害人反抗而未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景卫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杰系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3年5月5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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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刘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景卫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作案用的斧子、尖刀各一把,手电筒两个,予以没收。
宣判后,刘杰不服,以被扣押的汽车是自己的,抢回汽车不构成抢劫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刘杰、景卫东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以被扣押的汽车是自己的,抢回汽车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7月8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它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而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在通常情况下,抢劫罪侵犯的是他人所有的公私财产所有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当所有人的财产依法与所有人暂时分离,为非所有人合法占有时,如果所有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将这些财物抢劫走,同样构成抢劫罪。例如抢劫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物以及抢劫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在国家、人民公社、合作社、合营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物论”的财物,都属于这种情况。这是因为,这类财物依法与所有人暂时分离后,实际合法占有者已属于该类财物的相对所有者、保管者和守护者,如果这些财物被抢、被盗、损坏或者灭失,占有者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所有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这些财物进行抢劫,都应视为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当然,行为人可能认为抢劫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物不构成抢劫罪,但按照刑法理论,这只能说明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被告人刘杰、景卫东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纵然这部汽车原本属于刘杰所有,其行为仍然构成抢劫罪。一、二审法院以抢劫罪(未遂)对他们定罪判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