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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离婚后一方经济困难能要求另一方帮助吗?
发布日期:2015-10-13    作者:张静律师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主要是指婚姻存续期间,那么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呢?谚语中说的“一日夫妻百日恩”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呢?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42条所称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应特别注意,根据上述规定,一方生活困难,可以向另一方寻求帮助是在“离婚时”,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再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帮助的,则不能再依据第42条主张权利,法律也未规定离婚后,一方对困难的另一方有帮助的法律义务,是否救助完全出于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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