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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征及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15-10-13    作者:110网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要分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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