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责任的认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其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其三,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对此,《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如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毁损,导致的客观不能,当事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如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仍为可能,但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则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此,《合同法》第94条在规定法定解约权的情形时也作了规定,即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法定解约权的第一种情形。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责任,对于仍可履行的部分,双方既可以协商解除,如果对方认为仍有履行之必要,则也可以尚存部分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履行迟延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解除。在当事人迟延履行情况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为当事人陷入履行迟延,即已构成违约,自不得对自己违约后发生的任何事由援引为免责抗辩事由,此正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