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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京市夫妻离婚小孩抚养权问题处理诉讼指导
发布日期:2015-10-10    作者:庄荣华律师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2015六合区法院离婚案】2个月离婚、男孩抚养权归女方-庄荣华律师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周传值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5年6月底,结案于2015年8底,历时约2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400元抚养费。
   3、双方无其他纠葛。     
  
律师点评: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六东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6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7 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 01 5年9月起至C年满1 8周岁止,每月月底前支付C抚养费1 4 0 0元,;
    三、被告B对C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一次,女方应积极配合,具体方式双方自行协商;
    四、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心中有佛,见的都是光明,说的都是善良;心中有魔,见的都是黑暗,说的都是邪恶。如果我们对这个世界充满了怨恨,那么这个世界怎能给予我们幸福!不要给自己的冷漠找任何的理由,不管有多少艰难,也应该坚持自己的善良;不管有多么孤独,也要坚守那份人格的高尚。拥有宽容的美德,我们将一生收获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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