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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满12分后驾车撞人 交强险理赔款能否追偿
发布日期:2015-09-23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情形,但驾驶证罚满12分后驾车撞人,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2014年11月5日,随着上诉期的届满,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给出了答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2013年5月11日11时35分,薛某驾驶王某所有的重型货车与陈某驾驶轿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持记分超过12分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事故责任。2013年5月30日,因王某所有的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陈某遂以王某、薛某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某各项费用合计4478.9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于同年12月13日履行了该义务。2014年4月,保险公司又将王某、薛某告上法庭,称事故发生时,薛某的驾驶证记分满12分,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应当视为无证驾驶,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代垫的赔偿款4478.9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驾驶人在其驾驶证记分达12分时,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驾驶人并未实际失去驾驶资格,不能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另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记分达到12分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因此,被告薛某驾驶证罚满年度12分不属于保险公司可追偿的情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判决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事项不可直接追偿法官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该案承办法官滕自强介绍,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只在上述3种情形中才对致害人享有法定追偿权。本案中,虽然被告薛某的驾驶证记分超过12分,但是其驾驶证并未被扣留,亦未被吊销或者注销。因此,在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并未明确约定记分超过12分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况下,将记分超过12分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实质上扩大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与交强险分散投保人、被保险人风险的宗旨不符。故本案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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