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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具声明 自愿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发布日期:2015-09-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员工出具声明 自愿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某公司新录用了一批员工,公司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少数人怕受劳动合同的约束或出于其他原因而不愿签订。这些人被公司催急了,就出具一份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由于用工紧张,公司也就没再强求。该公司的人事主管问: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面临哪些风险或责任?如果这些员工主张相关权益,公司能否主张免责?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用工,将要承担较大风险或责任,主要包括:(1)未满1年的,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这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订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就应支付双倍工资。(2)应在1年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应补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愿签订的话,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1个月或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不签合同的期限满1年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应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在1年内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就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负有立即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4)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可见,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上述不利后果。由于劳动者自愿不签合同的声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遇到员工不愿签合同的情况时,应向劳动者解释清楚法律规定,依法在1个月内签订。对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以避免出现上述一系列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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