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公司损失赔偿
快递公司遗失客户邮件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开始话题之前,先认识两个相关概念:“邮政企业”和“快递公司”。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将以上两概念混淆,这里指的邮政企业是指狭义上的概念,否则只要是从事邮寄服务的单位均能称为邮政企业。
主体身份
《邮政法》中对邮政企业的经营范围作了以下规定:邮件寄递,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并特别要求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国家也对邮政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域,场所,设施作了严格要求。
何为邮政普遍服务?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以上内容是邮政企业与一般快递公司所区别的地方。而且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这也就是说邮政企业也可以从事市场竞争类业务。
再看其他快递公司,其设立要求类似其他一些专业性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且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损失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方面,《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这里要注意以上赔偿的主体问题,这个标准仅适用于邮政企业,其他快递公司并不适用。
责任范围方面,《邮政法》关于赔偿的规定特指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又是只能由邮政企业从事,由此看来,一般的快递公司在邮件没有保值的情况下造成邮件的损失,是不能引用“三倍赔偿”之类的说法来逃避责任的。
根据相关规定,快递公司丢失快件,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1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快递公司为了防范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常在快递粘贴单背面的服务契约中添加了相应的免责条款,或提示客户填选保价、保险项。这种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法律上称之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由此可知,服务提供方不能证明其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此类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对客户能提供证据证明邮件价值,而快递公司没有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当按实际价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