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与不知情的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后又以夫妻另一方以不同意为由,对该房屋买卖合同不予认可,并拒绝履行合同的,是否合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解答】夫妻一方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内容均和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出卖方不能以夫妻另一方不同意为由对该合同不予认可,而是应当向合同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拒绝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虽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具有一般合法代理的法律效果。
《法律、法规依据》
(1)《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