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1.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人事)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举证;
3.劳动者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就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事实举证;
4.用人单位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就此举证;
5.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等报酬的情况举证;
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报酬,用人单位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申请仲裁前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的支付情况举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前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的支付情况举证;
7.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等报酬的原因举证;
8.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就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9.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10.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内容合法并已向职工告知、公示的事实举证;
11.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等支付事实举证;
12.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否认的,应当就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举证;
13.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应就劳动者已休年休假的事实举证;
14.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15.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