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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间借贷新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担保人民事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15-09-16    作者:110网律师
     200878日,王某经文某介绍,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张某10万元,年息18%,借期一年。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还款,王某与张某于200978日续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年利率20%,借期一年。同时,文某向王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张某所借本息1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201083日,张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以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王某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王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提示: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仍需要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如果放到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来审理,将会有不同的审理思路。
       首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对该情况下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并非一概否定、统统判定无效,而是视情形而定。
        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的审理思路更多倾向于由于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贷合同无效,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亦无效,由此,担保人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亦不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还款,不利于保护借贷关系中的诚信方。社会上甚至出现了诸多因为躲债、赖账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张自己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怪现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问题直接作出回应,在点对点的每一个借贷关系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了相关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从实体方面对其民事权益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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