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使用多年的商品房可以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吗?
在2010年9月,本案当事人王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铺,双方约定2011年5月1日前验收交付。双方没有约定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如何办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2012年1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铺交付使用。但直到2015年5月,仍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和权属证书。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备了上述情形后,当事人就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当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事先可以约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没有就王某的合同解除权进行约定,当事人也未协商一致,但按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由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交付使用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给王某办理产权登记并协助其取得房产证,导致王某的房屋产权一直处于不确定、不完整的状态,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王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王某因此依法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那么,王某的这一权利应当在多长的期限内行使呢?《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从本案的情形看, 某房地产公司也不可能催告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但结合该条第1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导致对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不适用当事人因迟延办理产权证而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本案的房屋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即2013年2月23日,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5年5月王某起诉之日,即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以上仍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王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第19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所以不需要参照第15条的规定确定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但双方约定2011年5月前交付该商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2011年8月前为王某办理产权登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也没给王某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赔偿王某损失。
因此,王某有权退房并要求返还购房款,从而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恢复到买卖关系未发生之时,还可以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