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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暂时执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1    作者:成启峰律师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人社发〔2015150
 
关于暂时执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保证全市工伤保险稳定运行,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要求,在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修订实施之前,工伤职工有关待遇暂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1、从201561日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2201571日起继续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定期待遇,调整办法为:
1)生活护理费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对应50%40%30%发放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2)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实行一定比例增加、适当向待遇偏低人员倾斜的方法。
增加比例=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涨幅度×40%+统筹地区平均缴费基数上涨幅度×3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平均缴费基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上述标准如低于《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修订后确定的标准,按规定予以补差结算。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2015527
 
 
 
抄送:各市(区)财政局,市、各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5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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