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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简要案情:

    李某与女友张某路遇其友姚某与蔡某等人发生争执,遂上前相助,并与蔡某等人发生纠缠,后被在场调处纠纷的民警制止。因张某向李某哭诉吃了亏,为替女友泄愤,李某纠集了蒋某、樊某、周某、吴某等人来到了蔡某家中,对蔡某及其家人进行了殴打,致蔡某及其3名家人轻微伤。

    分歧意见:

    本案以聚众斗殴罪起诉到法院后,对于定性存在于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应定为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的互相殴斗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纠集多人结伙殴斗的行为。本案中发生殴斗的地点是在蔡某家中,受伤的是蔡某及其家人,故李某等人侵犯的客体应为蔡某及其家人的人身权利及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非公共秩序。结伙殴斗是双方或多方以暴力相互攻击的行为,双方均应有互殴的故意,而本案中被害人蔡某虽于当日下午与李某发生过纠纷,但在民警的调处下,事态已平息。当日晚,其在家中并未料到李某等人会闯入其家中对其及家人进行殴打,后其及家人奋力反抗,属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与李某等人互相殴斗。而李某等人前去报复泄愤,主观上也是为了教训一下蔡某,是一种伤害的故意,不是为了互殴,因而本案客观方面亦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意见本案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所谓公共秩序是指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并依靠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制度、社会公共道德准则、风俗习惯来建立和维持的包括社会生产、经营、管理、生活等方面在内有条理的正常的社会运行状态。它是指社会成员共同生活于社会中的共同生活体的秩序,因此,既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又包括非公共场所秩序。本案中,李某等人闯入蔡某家中,并对其及家人进行殴打,侵犯了蔡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的生活秩序,亦即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的典型状态是对立双方分别纠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多人互相殴斗才能构成。但并未要求行为人双方都必须具备互殴的故意,一方具备了互殴故意,纠集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即使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也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李某纠集他人前往蔡某家的目的虽为教训一下蔡某,李某及其同伙事前更换了球鞋,将手机集中保管,准备了汽车用于逃跑,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可以推断出李某及其同伙已做好了与蔡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斗的准备,主观上具有互殴的故意,因此,虽然蔡某及其家人并无互殴的故意,但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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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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