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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
发布日期:2015-09-06 作者:
孙超律师
⑴ 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Υ法婚姻;
⑵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⑶ 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λ,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
⑷ 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有关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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