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5-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超过复议决定期限的,会产生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
2.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书面文件。书面文件的形式是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3.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是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一旦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立即生效。送达时间,可以是行政复议决定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从那时起当事人就产生了履行义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被申请人有义务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完全不履行;另一种是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行。有权采取执行措施的是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采取的执行措施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三)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比被申请人的情形要复杂一些。
对申请人不履行义务采取执行措施的条件是: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
对申请人采取的执行措施有两种:第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