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组团境外自驾游中途遭散团 团员起诉领队
网上组团境外自驾游中途遭散团 团员起诉领队
旅游旺季已到,不少游客选择拼车自驾游,这样既可节约路途费用又可相互照应,被称为“首例网上组团自驾游案”中的李女士等人却遭遇了境外游时中途散团的尴尬,因散团后领队拒退旅行费,李女士等8人将领队刘先生及刘先生发布组团活动贴的绿野网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李女士等8人称在绿野网看到刘先生发布的欧洲自驾20日游的活动召集帖后纷纷报名参加,并按每人3.2万元的标准向刘先生支付了旅游费,以便其在旅行过程中统一支付大家的食宿及旅费。到达欧洲后不久却发现食宿标准与刘先生事前承诺大相径庭,经多次沟通无效后,刘先生强行散团。李女士等8人按原线路继续旅行并另行支付了住宿等各项费用,此外刘先生将原本自己及两名案外人使用的汽车留给了李女士等人,造成额外的汽车使用费损失等。回国后,刘先生拒绝退还散团后的旅行费用构成不当得利,而绿野网的经营单位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视界)未对刘先生尽到有效管理责任,使其利用绿野网的声誉及信用行骗,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与绿野视界共同返还旅游费15万余元,共同赔偿刘先生用车的过路费、加油费、停车费、租金共1.3万元,共同支付劳务费6600元,并由绿野视界在其网站上刊登道歉函公开赔礼道歉。
刘先生则认为此次活动发布在绿野网包含商业性质的“自由结伴”版块,自己设计了旅游路线并代办队友的签证、租车,以及预定酒店、机票等,这些工作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3.2万元每人的旅行费是包死价这其中已包含自己应得商业报酬。李女士等人无理要求提高住宿标准导致中途散团,而出国前预定的酒店均已经预支费用,且在活动召集帖中已经明确说明“放鸽子和活动中途退出者不予退还任何费用”,故不同意退费。因租车使用的是李女士等人名义,考虑还车便利故将自己所用车辆也留给了原告使用,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李女士等人自行承担,至于驾车劳务费更是无从谈起。
绿野视界认为自己仅为活动计划发布平台,并未参与涉案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亦未从活动中营利,绿野网已经以告示方式提示网友通过绿野视界链接的支付方式支付旅行费以便出现纠纷后冻结款项,而李女士等人私下将旅游费直接支付给刘先生,其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涉案活动在绿野网显示的状态为“活动取消”,故从公司角度看该活动并未实际成行。再次,公司与刘先生之间没有隶属雇佣或合作关系,没有收取过其作为领队的服务费或佣金,也不存在对其管理的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己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有四大争议焦点:
一是原被告之间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本案中活动召集帖的形式与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而八名原告通过浏览活动召集帖并向刘先生支付相应旅行费的行为系对要约做出的承诺,故可认定双方之间首先形成了某种合同关系。再考察活动召集帖中反映出的双方之间主要民事权利义务,系,有意参队者交纳一定旅行费,而刘先生按照帖中领队职责的约定代为办理出国境外旅游的各项手续以及预定机票、住宿、租车等事宜,这符合委托合同的具体形态,则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接受此类委托没有限制性规定,且委托事务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其中八名原告为共同委托人,刘先生系受托人,绿野视界为提供要约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二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已全面履行各自应尽义务。原告作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费用,其已履行。刘先生作为受托人,其主要义务为按照活动召集帖的约定代办原告境外游各项事宜,现其确已代为办理签证等事宜。但根据约定,境外20晚的住宿应达三星级宾馆标准,而刘先生预定的部分宾馆并未达此标准,已构成违约。但酒店预定只是刘先生代办众多委托事项中的一项,故对此项义务的违反应属履约瑕疵而非根本违约,则原告不因此而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绿野视界作为提供发布活动召集帖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已尽到应尽的活动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维权提示等义务,原告要求其承担本案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是原告应否承担散团后几天内的酒店预定费及刘兆华曾用车的租车费。原告在刘先生未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单方以实际行动解除委托关系,且确有部分未实际入住酒店的住宿费预付损失,法院认定原告不因刘先生的履约瑕疵而完全免责,应由原告与刘先生共同承担此损失。
四是刘先生接受涉案委托是否具有商业盈利性。从涉案活动召集帖公示的内容来看,刘先生除不提供境外导游这项服务外,其所做的制定行程、代办签证、预定机票、安排境外食宿行等与组织境外旅游之旅行社所提供服务几近一致。我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保障中国公民境外人身、财产安全宗旨出发,规定提供境外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及导游应具备特定资质,而允许刘先生个人在涉案委托中获取商业盈利无疑是对现行境外游管理秩序的扰乱与破坏,故法院对刘先生关于在涉案委托中获取商业盈利的主张不予支持。但不可否认刘先生确为代办原告出境事宜付出了时间与精力,而我国合同法亦规定因不可完全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此处的报酬为受托人提供服务或劳务的所得,故法院认定刘先生可在代办事项完成情况范围内获得一定劳务报酬,并于剩余旅行费用中予以扣除。
最后,法院判决刘先生退还李女士等人旅行费15万余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网上相邀组团自驾游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事项:
一是组团时应首先明确活动性质。无论是“AA制”或是其他,组团者或参团者都应首先就活动性质达成共识,因为活动性质往往关系到费用的管理与使用规则,对此不明确容易引发钱款纠纷。
二是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组团出游,有组织者有参与者,有发起者有响应者,不论团员人员多寡,对团队内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负责的事项或是分工都应事先明确约定,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纠纷。
三是组团境外游时,公民个人做领队与团友约定系商业服务性质的,此约定在双方之间有合同约束力,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领队的商业营利性收益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仅支持领队在付出劳务范围内获得相应劳务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