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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事实婚姻,可以起诉离婚吗?
发布日期:2015-09-04    作者:刘小灿律师
 
经常有人咨询重庆离婚律师,问:“我们是事实婚姻,可以起诉离婚吗?”本文从事实婚姻的认定说起,详细分析解答这一问题。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事实婚姻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没有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我国婚姻要求登记是199421日公布实施的,所以,以此日为界限,之前达到结婚要件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国家一样认同,视为事实婚姻,但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达到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是否是事实婚姻,以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或者从世俗观念上结为夫妻的具体日期来衡量,只要达到结婚实质要件,且缔结婚姻的时间在此之前,均认为是事实婚姻,这种情况,是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缔结婚姻是在此之后,即使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也是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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