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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对证据的证明程度是如何把握的
发布日期:2015-09-02    作者:110网律师
公检法人员和辩护人都知道,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证据问题是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核心问题。但是,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及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他对证据的证明程度的把握也不相同,那么律师在不同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需要对上述三类人员对证据如何把握有所认知。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证据的概念是这样规定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比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们看出,“案件事实”不要求证明程度需要达到什么程度,也就是说没有对证明的事实是否真实提出要求,所以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对证据证明的程度是灵活掌握的,有的辩护人在起诉阶段阅卷,发现侦查人员移送起诉的都是证明材料,而不是案件事实,于是简单地理解为犯罪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
从刑事诉讼的要求来说,这些证明材料的作用就是证明案件事实,也可能证明的事实不是真实的。因此在定罪量刑之前公检法人员应该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只有在审判阶段对证据查证属实,这些证据才能决定案件事实,并据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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