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的常见法律问题
风险投资是由一些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向那些刚刚成立、增长迅速、潜力很大、风险也很大的高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并参与其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这些专业人员称为风险投资家,专门机构称为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投资机构,接受投资的企业称为风险企业,为风险企业投入的资金称为风险资本。新经济离不开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撑。风险投资的起步最早可追溯到美国的20世纪40年代。在近20年的迅速发展中,风险投资已被公认为创新企业增长的"发动机"。
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框架风险投资资本运作法律制度,这是整个风险投资机制的基础,也是一个风险投资项目得以运转的前提。风险投资基金的基本形式有:私人资本,合伙基金,公司基金,信托形式的基金组织等等;现在,我国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还正在进行中。风险投资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项目的筛选),这是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核心环节,即是一个风险投资商确定是否投资于一个新兴的高科技公司或项目的过程,通常情况下,这个过程会持续较长的时间。一个风险投资的决策="技术创新﹢商务模式﹢市场空间(国家产业政策)﹢创业者(管理者)素质"。项目的成功选择是风险投资项目成功的基础。
风险投资的金融工具安排,即是风险投资商以怎样的金融工具组合来将基金投向风险企业。金融工具的安排主要有:纯债务的安排;普通股的安排;优先股及将上述之相结合,股权是较为普遍的安排方法。风险基金与银行资金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风险投资的大多数情形是权益资本而非借贷资本。
风险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风险投资与其他的投资不同的地方就在于风险投资是一项长线的投资,在投资以后,风险投资商要参与风险企业管理的过程中;这同时也是作为一项风险投资者的增值服务内容之一。一般地,风险投资者都会在被投资企业内拥有一个或几个的董事职位,以丰富的融资和管理经验促进风险企业的发展,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关心风险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但更关心风险基金何时能够套现并牟利;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被兼并或收购;执行事先的投资偿付协议等等;
资本市场特别是专门服务于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或称为创业板市场)是风险资金完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之后的最佳退出渠道,而且只有风险投资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才能使风险投资资金实现循环和极大地增值,才能激发风险投资家的热情。
风险投资的合同安排,合同安排是指创业者和风险资金提供者之间的交易的法律文件,创业者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就是通过合同条款确定的。在风险投资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合同安排就更加重要。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相互的需求,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满意的合同,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的法律基础。
对风险投资者来说,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在投资合同书中,风险企业家和投资者双方必须明确下面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双方的出资数额与股份分配,其中包括对风险企业的技术开发设想和最初研究成果的股份评定;二是创建企业的人员组织和双方各自担任的职务。为了保护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合同中通常要有以下规定:
(1)风险企业定期向投资家提供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的经营情况的报告;
(2)风险投资家应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
(3)风险投资家有拒绝进一步投资的权利和出售股份的权力;
(4)风险投资者有参与企业年度业务计划、重大开支和管理人员工资的审批权; (5)风险投资者的公司出售和第一次上市发行的决策权(否决权),反股权稀释条款; (6)有的风险投资家还会要求企业以已有的资产为抵押或优先清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