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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08-31    作者:110网律师
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审辩护词                 案号:(2015)深宝法刑初字177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农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农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农某某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仔细查阅了本案所有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农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农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它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农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从农某某的讯问笔录可知,农某某被抓获后提供了同案犯的重要联系方式、居住或者隐藏的地点以及协助公安辨认、抓捕同案犯。
根据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农某某协助公安抓拍同案犯的行为属于立功。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农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应属于特情引诱犯罪,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过购买毒品者邓某某的询问笔录可知,邓某某首先曾经是一名吸毒者,应该有购买毒品的经验。而这次邓某某找到被告人农某某购买毒品主要是为了配合民警(多次提到为了配合民警),而且邓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的2000元现金都是民警交给邓某某的。另外,本案被告人以前未贩卖过毒品,而且一直在公司上班,只是受到了邓某某的犯罪引诱,被告人才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案正是由于特情人员邓某某与办案民警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的特情引诱行为,才导致本案贩卖毒品的出现。在这里很值得一提的是,国家法律规定公安部门的职责之一是打击犯罪,而打击犯罪肯定是已经就有的犯罪行为,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农某某之前就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公安这种特情引诱的行为有违立法本意和社会公平。我们知道人性都是有弱点的,公安当然有权力和有义务去发现因人性的弱点可能产生的非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但是,公安的特情人员不应当利用人性的弱点去诱惑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诱使他人成为罪犯,这在法治国家是不被允许的。要知道,相对于公安拥有强大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本案中的被告人显得非常的弱小和无奈。
如果是被告人自己主动兜售毒品,公安在获取相关线索后基于防止毒品流入社会,收缴毒品并打击贩毒行为,从而采取必要的诱惑措施无可厚非。但是基于本案所处的犯罪形态,以及特情引诱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考虑到被告人农某某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4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点第()项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的规定,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农某某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农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悔过书)。
本案中,被告人农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几次讯问笔录全都做的有罪供述。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农某某对其罪行一直供认不讳,又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在看守所的日子里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心认罪悔罪、决心改过自新。
四、被告人农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以前从未有犯罪记录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被告人在归案前为人一直老实本分,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属于特情引诱犯罪,且自愿认罪、悔罪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甚至低于法定刑的判决,以给被告人一个能及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欧阳春律师
                                                                             2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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