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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交付营运的高速公路上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渝万高速公路(重庆到万州)未正式营运之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工程用车发放了通行许可证。王某利用关系也获得了高速公路通行证,常驾驶车辆行驶。2003年12月7日,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切诺基汽车行驶在未交付营运的渝万高速公路距离A点10公里F3工程段时,由于设施未完工,路面有石头,加之他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力,汽车撞在高速公路旁的围杆上,造成坐在驾驶室旁边的李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正式交付营运的高速公路虽然不属于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但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给部分车辆下发了通行许可证,且其中一些车辆也并非工程用车,既然允许车辆通行,就应当视其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所指道路,持证通行的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未持证或持假证通行的车辆交通肇事的,因其通行的非法性,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正式交付营运的高速公路属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工地,无论是否持有高速公路指挥部下发的通行许可证,均属在建筑工地上驾驶车辆,在此地域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若工程车辆因劳动安全问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高速公路未正式交付使用,但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剩下的属附属设施工程,且高速公路指挥部也给部分非工程车辆发放了通行许可证,因而不能将其视为建筑工程工地。但因交通主管部门不能依职权对未正式交付营运的高速公路实施路政管理,所以在此路上行驶的车辆无论持证与否,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属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但若是工程车辆在施工中肇事,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重庆记者站 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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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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