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15-08-29    作者:110网律师
专业问题,就请交给专业律师处理!
诚为本,信为行,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舒心惬意的日子里,我们是您的朋友;烦心讼事的纠纷中,我们是您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你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和平方式离婚热线:0755-33592998(免费律师咨询) 深圳速离闪离收费合理.
一、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答:1、已经是合法夫妻,没有履行过结婚登记手续的要求离婚是不符合条件的(但199421日前的事实婚姻除外);
2
、如起诉离婚,则必须具备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前提(认定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有很多,均有法律规定)。
3
、如协议离婚,则需达成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做出约定。

二、怎么样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律概念?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符合上列情形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应依法准予离婚。

三、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答: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
、男女平等,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
、坚持调解先行原则;
3
、经济科学高效、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4
、保护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
5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6
、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