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司法领域也随之出现一种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电子证据形式,这对我国原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2月4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确立了这种证据形式。这无疑说明该载体的重要性。应当说,QQ聊天对话记录也是此种证据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但是,QQ聊天对话记录作为网络电子资料,是具有易受破坏性、可修改性及原件的不可确定性的高科技性特点的,为此,QQ聊天对话记录能否作为电子证据,至目前为止法理界和司法同仁仍有不同认识。总结现实中对QQ对话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不同看法,主要反映在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记录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这种观点的存在主要是讲,对于QQ对话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必须确定它的三性:即QQ对话与其它证据的相互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这三方面的认定。在这三性中,还必须确定两个关键问题:一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二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这是因为实践中,法院单一采纳QQ聊天记录,仅凭聊天记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很少,必须要看有否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是否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出台,但上述意念仍是深深扎根于许多法官的头脑中。
第二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记录必须通过公证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此观点认为,QQ聊天对话是电子记录的材料, “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一个材料想要成为证据,最重要的问题和最大的一个前提,就是证据的来源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QQ聊天对话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电子记录的证据形式,与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多了很多新元素,无论是表现形式还是形成的方式,都与传统的证据有所区别,“但不管它怎么新型,只要证明它具备了来源和形式的合法性,就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要想把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就必须把聊天内容及时让公证机关给予保存和认定,即把QQ聊天记录的过程给予司法公证,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被法院采信。如果能够由腾讯公司协同其他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定证明的话,那么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就更高了。
第三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不宜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此种观点认为,QQ聊天对话是网络记录,而网络作为一种信息通讯,虽然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东西,可以查资料,与他人交流都很方便,又具有数据传递和资源共享的方式和手段的等等优点,显示出它无比的优越性,全球性,虚拟性和高效率。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它也有不小的缺点:比如,玩网络游戏容易上瘾后果不堪设想;在和陌生人聊天时,会被欺骗;如果将网络作为一种犯罪手段的话,将会给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网络的各种信息真假难辨,良莠不齐,同时对话内容会被篡改等。所以,QQ对话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很难说明问题,还是不宜作为证据为好。
第四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之所以认为QQ对话记录可以直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理由是:其一,它属于证据中书证和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内容;其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QQ对话记录 作为一种新型电子记录形式已经被法律所确定,比如该法第七条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并开始实施。在解释中又一次明确提出属于电子记录形式的QQ聊天对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这是最有力的司法证明。
根据上述表示,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因为QQ对话记录直接作为案件证据的理由除了上述的几种情况外,实践中还有不少特殊情形也能够证明。比如,在只QQ对话记录中,有一方案件当事人提出QQ对话记录后,而另一方案件当事人或对方提供不出QQ对话以外其他证据的,QQ对话记录就可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这一观点非常重要,因为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时常发生。如果不把这种QQ对话记录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话,那么,就会明显损害有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重大利益。比如,当前一些贵金属交易公司利用市场交易平台在网上做黄金、白银交易时,他们对客户公开承诺:只要客户与他们签合同愿意在他们公司提供的平台做黄金、白银交易的,他们就只提供技术老师主要使用QQ对话24小时不停地指导客户做单(即做盘买或卖),也可以说这是网上做黄金、白银现货交易的唯一有效方法。如果这样的公司和客户产生了“做单”矛盾,解决的方法只能查看QQ对话,因为这样的公司和客户都没有QQ对话以外的其他有效方法可以作为证据。当然,在查证时有个条件,那就是QQ对话双方当事人只要都认为此对话属实、没有篡改,就应当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应节外生枝地要求把这种对话拿去公证或再找其他证据去佐证。假如不这样判定,必定损害有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信,请看这样一个事例:某贵金属交易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小姐为了拉客户到他们公司通过网上做现货白银买卖,就通过QQ聊天邀请快70岁的董大爷去签合同、领账号和做单平台。可是,由于原小姐是刚刚接退休母亲的班,又是20来岁无经验的年轻人,再加上该公司管理不善,所以在她自己根本不清楚“做白银有风险,亏盈需自担”的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以签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和手续、做买卖白银的单子有技术老师用QQ对话指导,只会让客户赚,不会让客户赔为由让看不见字、不愿签的董大爷签了字。
合同签过后3个月内,由于该公司和工作人员原小姐技术太差,董大爷在他们QQ对话的指导下连续亏损15万元,连他老伴住院治癌症的钱也赔里了。后来,董大爷问合同内容时,原小姐在QQ对话中明确讲她根本不清楚,公司也没要求她掌握。于是,董大爷以该公司和工作人员用欺骗形式让自己签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部分损失。起初,受理法院要求董大爷将QQ对话记录公证后再立案。可是董大爷找了全市的公证处,都认为QQ对话记录不好公证为由不予公证,法院自然也不立案。后来感觉自己太冤枉的董大爷第二次立案时,以QQ对话记录是该公司与自己的唯一证据,也是被告原小姐和他自己都承认的对话记录为由又一次起诉时,得到法院一位主管院长的同意而立了案。
从董大爷的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出QQ对话记录的两个问题:一是案件中在只有唯一QQ对话记录、且双方都承认的情况下如果不做证据使用的话除了必将损害有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外,还会放纵那些故意或严重渎职一方单位或人员的错误行为,由此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二是要正确对待公证问题。因为公证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纠纷的事实,有效地保护当事者(个人和法人)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不受侵害。也就是说, 如果当事者发生民事诉讼, 那么, 经过公证的行为, 事实和文书等资料, 便可直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凭证使用。虽然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等,但是,并不等于每个具体案件中的证据都必须公证。如果强行要求不需要公证的案件证据去公证,那是画蛇添足,也起不到正确断案的目的。上述董大爷案子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承认他们的QQ对话记录,就是公证了也起不到解决纠纷的目的。难道不是这个道理吗?
另外,QQ对话记录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还有如下优势:即原始的QQ对话不经过网络公司或网站同意或恶意串通QQ管理人员,一般是不能随意篡改的。
为尽快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实施电子证据形式的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直接办案的法官应尽快改变思维,尽快接受新的形势下新的法律要求,不然,会引发众多意想不到的错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