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缴个人所得税,转移财产逃避追缴获罪
涉税犯罪系列之【逃避追缴欠税罪】
【案例再现】
2008年9月10日,被告人孙某投资50万元申请注册登记成立A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2007年12月,被告人孙某以人民币500万元将该公司探矿权的52%股份转让给杨某。2008年11月2日,孙某将矿业公司所有股份和采矿权以33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杨某。孙某从杨某处收到人民币3795万元后,未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2010年9月16日,地税稽查局对孙某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孙某个人所得税489.2万元,课征滞纳金166.5794万元。同时对孙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文书分别于2010年10月13日、26日向孙某邮寄送达。同年10月30日,孙某到税务机关作出还税计划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并将大量资金转移至其冒用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中,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惩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做为纳税人,明知其欠缴税款,仍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告人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且已补缴所欠税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欠税”是前提,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而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非法手段,在具体的立案标准上,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