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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抵押共有房屋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5-08-27    作者:孙超律师
问:我向朋友唐某借款60万,将我名下一套房屋抵押给了唐某,并签订了抵押合同。我的妻子张某认为,虽然被抵押的房屋产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仅为我一人的名字,但该套房屋为我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她对抵押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故该抵押合同应属无效。唐某则认为,在审查房屋产权关系时只能确认登记内容,自己已经尽到审查义务,抵押合同应该有效。请问,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产权,那么抵押应当有效。该抵押物房屋的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仅为你本人,没有共有人,唐某作为抵押权人只要审查抵押是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其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再去审查抵押人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和该抵押物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你与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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