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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发布日期:2015-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使用权-----独占实施权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占实施权。

未经许可任何人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以这些方式实施该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

A、对于产品专利(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B、对于方法专利,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2)外观设计的独占实施权。

A、即只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可以下述方式实施其专利权:制造、销售和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

B、未经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和进口外观设计产品的构成侵权行为。

△注意,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2、收益权:即通过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1) 实施许可权

A、实施许可权指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B、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与转让不同,实施许可不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

△修订后的《专利法》删除了原《专利法》要求的专利实施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这一限制。

C、实施许可的方式:

a、独占实施许可

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自己不能用

b、排他实施许可

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自己也可以用

△与独占实施许可相比,排他实施许可中专利权人自己还可以实施该专利技术。

c、普通实施许可

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

(2)获得报酬的权利: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3、处分权

(1)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A、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根据"一申请一发明"原则,每项专利只涉及一项发明创造,因此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

B、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C、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D、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也可以转让,同样适用专利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2)质押,专利权可以出质用以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3)出资。作为知识产权专利权可以用作设立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公司法,同样适用专利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4)抛弃专利权

A、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表示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局可以注销专利。

B、不按规定交纳专利费的,视为放弃专利权。

4、标示权

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二、利权人的义务

1、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规定交纳年费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2、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单位,在授予专利权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应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合理的报酬。

三、专利权的期限

1、专利权的期限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

(3)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专利权的取得时间是专利局授权公告之日。

△由此可见作为专利权的实际期限少于20年和10年。此处的申请日特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而不包括优先权日。

(4)注意比较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的起算点的不同:

A、著作权:从创作完成之日; 法律 敎育 网

B、商标权:核准注册之日;

C、专利权:申请日;

D、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完成之日。

2、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失的情形。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

(1)保护期届满;

(2)在保护期届满前,因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保护期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而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的概念。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据公权力授予其实施该项专利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2)强制许可的类型:

A、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条件:

a、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b、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c、必须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B、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C、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礼仪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D、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条件:

a、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b、一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为了公平起见,在后一专利权人获得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E、对于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关于强制许可的注意事项。

A、由强制许可获得实施专利权利的,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实施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B、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C、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D、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构成垄断情形。

E、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但是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和基于垄断的强制许可除外。

F、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其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规则。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注意:

A、判断是否使用先用权规则的时间点是申请日,而非专利公开日。

B、先用权的主体并不要求已经制造、使用,只要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即可。

C、先用权主体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如果超过原有范围制造、使用则构成侵权。

(3)临时过境规则。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所需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需要取得专利权人许可。

△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行为。

(4)合理使用规则。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属于侵权行为。

A、在实验室条件下,为了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发明创造,演示性地利用有关专利。

B、考察验证有关专利的技术效果而利用有关的专利技术。

C、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中的使用,应当包括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

D、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为目的,使用的结果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E、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过程中制造、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则构成侵犯专利权。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3、侵权但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1)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的。

(2)但是仍然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善意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人在获知其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之时起不得再行销售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

4、国家计划许可-----《专利法》第14条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只能适用于发明专利,不能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B、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C、要支付使用费。

D、对于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专利权,不适用这种计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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