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冲刺精讲:侵害犯与危险犯的区分
发布日期:2015-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侵害犯与危险犯

  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在我国,危险犯与侵害犯不是就罪名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体情形而言。例如故意杀人既遂是侵害犯,故意杀人未遂是危险犯;114条的放火罪等是具体的危险犯,115条是侵害犯。法律 敎育 网

  2.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